2017年6月16日下午4时许,张某在菜市场行走时,被万某饲养的狼狗咬伤左腿,当时万某的妻子为张某支付了100元的医疗费用于打预防针。随后张某因身体不适,又到疾控中心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2492元。治疗完毕后,张某向万某索赔,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于2018年4月10日到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毕勇彬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毕勇彬主任及时会见了张某,详细询问了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出事时村委会出面调解过、派出所出过警,毕主任随后到各处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张某被万某饲养的狼狗咬伤。随后,毕主任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万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万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提醒:
近年来,因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其带来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引导爱犬的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公共场所能够认真的、负责的担负起防范义务,保护他人的安全,在公共场所应该佩戴有效的牵引绳等管束设备,避免侵害和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