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付某与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于次年生育一女。由于付某患有精神疾病,章某对其漠不关心,夫妻关系异常冷漠。2014年4月起,付某搬回娘家居住,二人不再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为此,付某及母亲向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随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随县环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佘洪军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佘洪军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精准分析出此案的矛盾焦点系婚生女的抚养问题。
考虑到付某是精神病人,神志不清,佘洪军数次与章某沟通,并为双方讲解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番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离婚后女儿由章某独自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章某偿还,达到了当事人预期的目的。
案件后记:
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均为残疾人,女方是精准贫困户,精神病人,如何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是本案的难点。在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的帮助下,最终平息纷争,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