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法律援助案例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发布日期:2020-12-01 信息来源:随州市司法局 编辑:随州市司法局 审核:司法局 字号:[ ]

近日,由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对叶某扶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成功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2017年2月,叶某的父亲叶某强因交通事故受伤,虽经医院积极治疗,仍无法挽留其生命,于同年8月死亡。叶某强生前和妻子育有两名女儿,大女儿叶某及二女儿叶某某。因叶某强妻子文化程度不高,大女儿叶某身患残疾而行动不便,全家商量后决定由叶某某负责办理叶某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项。叶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叶某强的医疗费用已经由车主蒋某主动承担,人民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叶某某及其家人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叶某某认为自己照顾母亲付出较多,获取赔偿款后全部占为己有,拒绝返还叶某的扶养费等。叶某系残疾人士,缺乏劳动能力,也无固定收入来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叶某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叶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成红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成红刚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叶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听取其诉求。考虑到叶某与叶某某系亲生姐妹关系,为了家庭和睦,援助律师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援助律师多次与叶某某进行沟通,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叶某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叶某某的姐姐叶某因身患残疾,缺乏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叶某强生前在生活上给予的补助是叶某的主要生活来源,叶某作为被扶养人有权从交通事故赔偿款中获取生活费。另外,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系包括叶某在内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扣除医疗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叶某及其母亲的生活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按照公平原则,在叶某、叶某某及其母亲三者之间进行分配。

在援助律师成红刚的组织协调下,叶某与叶某某同意在其母亲家协商讨论,商议如何分配此次获取的赔偿金。考虑到叶某缺乏劳动能力,经济较为困难,经调解,叶某某同意分配给叶某扶养费16.3万余元,剩余部分由叶某某和其母亲共同所有,各方意见达成一致。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家事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事项及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家事纠纷的复杂性,未对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损害赔偿金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损害赔偿金分配纠纷比比皆是,比如本案中叶某某认为自己照顾母亲付出较多,不愿意将赔偿款分配给姐姐叶某;或者死亡者的父母强占赔偿金,不愿意分配给儿媳妇;亦或亲生子女强占赔偿金,不愿意分配给养子女等。然而,虽无明确规定,但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依旧有法可循。赔偿权利人不愿意返还其他赔偿权利人应得款项的,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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