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社矫微论坛】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26年修订版)概要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24 信息来源:随州市司法局 编辑:随州市司法局 审核: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对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联合修订基础上,将最新《意见》于2026年2月21日予以印发。本次修订靶向性极强、务实性突出,精准回应并有效破解了实务界长期以来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中面临的诸多困惑与难题,确实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聚焦了各部门衔接配合中的关键环节,细化了操作规范、明确了责任分工,为基层实务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明确调查评估委托类型,精准界定适用情形

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适用的重要前置环节,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适用效果。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调查评估委托的适用范围,明确区分“应当委托”与“可以不委托”的具体情形,提升委托调查评估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明确对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必须依法委托调查评估,确保假释适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对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一般应当委托调查评估。

同时兼顾实务工作效率与必要性,明确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病情严重适用立即保外就医程序的罪犯,因情况紧急且重点保障其医疗需求,可不再委托调查评估;二是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可不委托调查评估。

二、规范委托调查评估程序,堵塞衔接管理漏洞

针对以往委托调查评估中存在的居住地核实不规范、材料传递不严谨、重复委托、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意见》做了针对性规范。

明确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查阅档案、当面询问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等方式,全面、准确核实其居住地,杜绝居住地核实流于形式,为后续社区矫正执行奠定基础。

在材料传递方面,严格规范委托材料传递流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相关材料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针对被调查对象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无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形,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沟通说明情况,确实无法进行评估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材料。

针对重复委托问题,明确重复委托的禁止情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段,无新事实、新情况的,或者对拟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六个月内,无居住地变更、保证人更换等新情况的,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同时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不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针对部分决定机关泄露调查评估信息的问题,明确除依法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调查评估结论的采信情况外,调查评估涉及的调查人、调查对象、调查过程、评估结论等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及其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泄露。

三、压实执行地核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有序落地

执行地的确定是社区矫正顺利执行的前提,以往部分地区存在执行地核实不规范、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接收等问题,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意见》进一步明确决定机关的执行地核实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有人管、有人接”。

《意见》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审查能够证明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相关材料,综合居住地核实结果、调查评估意见以及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意见等因素,坚持“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科学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避免执行地确定不合理导致的监管脱节。

同时明确被决定机构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因没有调查评估意见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非本地户籍等理由拒绝接收,破解以往“异地户籍难接收”“无评估意见不接收”的堵点问题。

同时也要求决定机关在向执行机关寄送相关材料时,必须附有《执行地确定书》等材料。

四、明确限制出境通知责任,强化监管闭环管理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不准出境(外国人除外按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情形)。针对以往部分地方限制出境通知责任主体不明确、衔接不畅的问题,以及决定机关决定和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之间存在时间差等问题,《意见》明确将限制出境通知责任赋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意见》规定决定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决定时,应当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决定机关在向执行机关寄送相关材料时,应当一并包含限制出境相关材料。

五、科学界定脱漏管情形,兼顾监管刚性与人文关怀

脱管、漏管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往对脱漏管的定义不够清晰,导致实务处置存在争议。《意见》进一步科学界定脱漏管的定义,明确除外情形和正当理由,既强化监管刚性,又兼顾现实复杂性和人文关怀。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同时明确除外情形,因特殊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不认定为漏管,特殊原因包括严重疾病、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

《意见》同时明确三类构成脱管的情形,同时均设置除外条款,兼顾正当需求:(1)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失去联系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但因情况紧急且有正当理由的除外;(3)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按批准期限返回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但有正当理由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的除外。

明确正当理由包括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六、强化联动协调要求,提升衔接配合效率

《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定期通报核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衔接配合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跨部门办案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实现有关法律文书的及时传输,推动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等业务协同办理,打破信息壁垒。

明确依法共享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记录、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相关信息,确保各部门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

七、完善收监执行程序,强化执法刚性约束

针对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等问题,《意见》进一步细化程序要求,明确材料清单,强化各部门衔接配合,确保收监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推进。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

(3)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材料,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等有关证明材料;

(4)社区矫正期间考核奖惩等表现情况材料;

(5)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同时明确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八、明确强制措施期间处置,保障矫正程序完整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提请撤销缓刑或者撤销假释期间矫正期满的处置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操作规范。

《意见》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提请撤销缓刑或者撤销假释期间矫正期满,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尚未作出裁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确保矫正程序依法终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因被羁押、脱管等原因无法领取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及时补发,既保障矫正程序的完整性,又兼顾实际处置的灵活性。

九、规范安置帮教衔接,精准落实帮扶政策

安置帮教是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再犯罪的重要举措,《意见》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衔接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办理执行期满解除矫正时,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相关规定,并对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做好与安置帮教机构衔接工作。也就意味着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不再列入安置帮教范围。

十、细化外国人驱逐出境衔接,规范涉外社区矫正执行

针对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社区矫正衔接问题,《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涉外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执行。

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二个月,由社区矫正机构将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等材料送交执行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后续驱逐出境执行工作;对国籍身份未能查明的,应当在矫正期满前六个月,由社区矫正机构通报执行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核实其国籍身份;若矫正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在罪犯入矫时立即通报执行地公安机关,确保工作衔接及时。

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罪犯矫正期满当日,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执行该罪犯后续押送出境、待遣羁押等相关工作,确保驱逐出境措施落地见效。

十一、拓宽检察监督范围,强化全程监督保障

以往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重点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机构,本次《意见》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除了重点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外,也将其他相关机关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衔接配合职责的行为均纳入监督范围。

明确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纠正囊括以下情形:委托调查评估前未核实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未依法核实并确定执行地的;有关机关未依法办理限制出境手续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被采取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未依法通知本地或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未依法受理相关建议,或者未依法作出相关裁定、决定的;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逮捕决定或者实施追捕的;其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十二、完善追责机制,明确履职免责边界

为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意见》进一步完善追责机制,明确履职责任与免责边界,既严肃追责问责,又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者因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再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同时也对免责事项做出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能仅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再犯罪的后果追究责任,避免“唯结果论”,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本次四部门联合修订的《意见》,紧扣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核心环节,从调查评估、执行地确定、限制出境、脱漏管界定、信息化建设、收监执行、安置帮教、涉外衔接、检察监督、追责机制等多方面,细化操作规范、明确责任分工、破解实务难题,形成了“各部门协同联动、流程规范清晰、监督全程覆盖、责任落实到位”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体系。

《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正确执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实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切实解决了以往衔接配合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将切实有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随州市社矫局摘要、概括解读,部分法治观点仅供参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