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自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对随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2019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司法局属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规划全市立法工作,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等职责。
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立法科、行政复议和应诉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市行政执法监督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治调研和督察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政工人事科共10个职能科室。下设随州市司法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随州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分局2个派驻机构。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长1名、大洪山分局局长1名、高新区分局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截止2019年底,实有人数43人,其中:在职人员33人(行政编制29人(其中包含淅河司法所及长岗司法所4人,其编制归属于曾都区司法局、随县司法局,但工资福利支出均由市司法局预算支出),以钱养事编制2人,聘用人员2人),退休人员10人。
(二)单位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2019年市司法局年初预算收入562.34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495.8万元,其他收入66.54万元。调整后预算收入107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9.1万元,其他收入17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0万元。年初预算支出562.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4.34万元:人员支出297.29万元,公用支出117.05万元;项目支出148万元。调整预算后支出107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0万元:人员支出650万元,公用支出50万元;项目支出375.1万元。当年实际支出913.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2.89万元:人员支出645.02万元,公用支出47.87万元,项目支出220.75万元。
2019年市司法局“五项费用”增减变化情况: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2.3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05万元,较2018年1.58万元减少33.5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10.65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7.14万元,较2018年4.86万元增长458.44%;出国费年初无预算,当年实际无支出;会议费年初预算2.3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02万元,较2018年1.35万元减少24.44%;培训费年初预算1.38万元,当年实际支出0.034万元,较2018年0.44万元减少92.27%。
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2018年增长以外,其他四项费用均呈下降趋势,增长原因为2019年新增公务用车一辆,且2019年3月机构改革,市司法局合并了市法制办及政法委相关人员,费用有所增长。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部门项目绩效方面。
1、改变项目资金用途,金额13.93万元。
市司法局2019年部分项目支出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金额共计13.93万元,具体明细为:使用“法制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扶贫村帮扶资金及报销驻村干部补贴,金额8.48万元;使用“法治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扶贫村帮扶资金5.4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市司法局纠正。
2、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
市司法局2019年部分项目执行率低,其中:“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项目年初预算7万元,当年财政实际拨付项目资金7万元,市司法局该项目当年未开展。“人民调解”项目年初预算8万元,当年财政实际拨付项目资金5万元,市司法局使用项目资金1.6万元,项目预算执行率20%。
上述行为违反了《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直部门2018年预算的通知》(随财发〔2017〕34号)(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年初预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规定。市司法局应合理测算项目支出,提高预算到位率。
3、已拨付专项资金滞留部门账面,未及时发挥效益,涉及金额1.83万元。
根据市司法局2019年指标使用明细,市司法局部分省专项资金使用不及时,超过两年以上省专项资金仍有结余,金额共计1.83万元,其中:鄂财行发〔2015〕79号指标结余0.54万元,鄂财行一发〔2016〕41号指标结余0.31万元,鄂财政发〔2017〕17号指标结余0.9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省级财政。”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市司法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及时合理使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未定期清查盘点,调整账务。
经审计人员现场抽查盘存固定资产发现:市司法局2001年购买的长虹电视机,价值1800元,现已报废无法使用,未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2010年购买的佳能数码照相机一台,型号:IXV210,价值2680元,现场抽查该相机保管不善已丢失,据介绍该设备因年限较长已损坏无法使用,未及时进行清查盘点,调整资产登记和账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的规定,责令市司法局加强资产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查,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及时处置相关资产,调整资产登记和账务。
(三)政策执行和财经法规制度落实方面。
1、“五项费用”开支审批不合规。
随州市司法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司法分局(以下简称“大洪山司法分局”)2017年至2019年公务接待费及差旅费报销均无审批手续,金额共计2.25万元(招待费1.16万元,差旅费1.09万元),其中:2019年公务接待14笔,金额0.64万元,差旅费报销39笔,金额0.75万元。2018年公务接待5笔,金额0.27万元,差旅费报销20笔,金额0.35万元。2017年公务接待6笔,金额0.2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以及《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随财发〔2014〕20号)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的规定。
根据《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随财发〔2014〕2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责令大洪山司法分局纠正。
(四)财政改革推进和财经制度落实方面。
1、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大洪山司法分局于2013年6月成立,属于随州市司法局的派出行政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人财物归市司法局所有。2013年9月,未经随州市财政局审批(仅有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大洪山司法分局设立一个基本账户,账户名称:随州市司法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账号:82010000001179255。该账户主要支出为大洪山分局日常公用开支,人员工资在市司法局发放。大洪山司法分局2017年账户年初余额29.1万元,2017年至2019年,账户收入38.13万元(其中:市司法局拨款37.9万元,存款利息0.23万元),支出60.13万元,截至2019年底,该账户余额7.11万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止,该账户仍在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一发〔2016〕18号)第15项:“单位应当规范账户管理。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除代发工资、党团工会、非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等账户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责令大洪山司法分局撤销违规开设的账户,日常开支由市司法局统一核算。
2、会计凭证摘要描述不精准。
市司法局2019年部分会计记账凭证摘要不精准,招待支出未在摘要中列明招待对象及招待事由,涉及金额0.6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责令市司法局纠正。
3、会计核算不规范。
(1)市司法局会计核算不细致
根据市司法局2019年凭证反映:2019年随州市司法局会计凭证制单人员、财务主管为“随州市司法局经办人”,审核人员和记账人员为空,均未落实到具体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2019〕第98号)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的规定,责令市司法局纠正。
(2)大洪山司法分局近两年财务未记账
大洪山司法分局2018年和2019年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及时记账,截至审计时,2018年和2019年两年经济活动未进行账务处理,仅有原始票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责令大洪山司法分局纠正。
(五)其他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1、网络安全管理不到位。
市司法局2019年12月,新增固定资产电脑一台,品牌型号:联想扬天T4900,价值4300元。购买打印机一台,品牌型号:惠普227一体机,价值3000元,未按规定购买安全可靠网络产品。
三、审计建议
1、建议市司法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项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项目执行率,同时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行为。
2、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财务监管,避免其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规范其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减少财务风险。
3、加强资产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核算真实合规。
随州市审计局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