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随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随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局将于年底按照《办法》对各地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随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随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促进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随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契机,以着力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导向,以实行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为手段,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为目标,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按照《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切实做到应援尽援。
(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大力加强法律援助规范标准化建设,做到服务标准规范、质量标准规范、便民服务规范、监督管理规范,努力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断强化。本着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四)法律援助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培养发现法律援助先进典型,树立法律援助队伍良好形象。
三、考核内容
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考核的内容很多。为了加强考核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尽快取得实效,市司法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如下:
(一)增强服务能力(35分)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市司法局年初下达的年度案件和事项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18分;案件数增长10%以上加3分,没有完成基数减3分。
2.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建有便民服务窗口并安排专人值班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均在临街一楼加1分,有不在临街或一楼的减1分,值班台账不健全的减1分。
3.刑事案件占比:以上年度全国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6分;增长5%以上加1分,未达到基数减1分。
4.诉讼案件占比:以上年度全国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3分;增长5%以上加1分。
(二)提高办案质量(30分)
1.案件抽查合格率:以当年全省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0分;高于基数加1分,低于基数减1分。
2.档案管理情况: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台账健全规范得6分,否则不得分。
3.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意见全部或部分采纳率:以上年度全国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分;增长5%以上加1分。
4.民行诉讼案件胜诉率:以上年度全国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分;增长5%以上加1分。
5.社会律师办案占比:以上年度全国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6分;增长5 %以上加1分,未达到基数减1分。
6.受援人抽查满意率:受援人抽查满意率达95%以上得6分;发生有效上访投诉减2分。
(三)强化经费保障(20分)
1.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经费全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得6分;比上年增长10%加1分,未全部纳入减2分。
2.地方财政拨款占比:以上年度本单位统计报表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5分;增长10%以上加1分。
3.办案补助专款使用:专款专用得5分,未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分;单列账户或科目加2分,不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减2分。
4.办案经费支出占比:以当年全省办案经费占业务经费比例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4分,增长10%以上加1分,未达到基数减1分。
(四)队伍统计信息(15分)
1.队伍建设:按规定配齐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得5分;司法行政机关设有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或实施机构明确为行政机构性质加2分,未按规定配齐人员减2分。
2.典型宣传:单位或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得4分;有重大立功表现加1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减1分。
3.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填报得3分;有固定专人负责加1分,数据填报错误或延时报表减1分。
4. 工作信息:年报工作信息被省、市级以上信息、简报、公开出版物、网络平台采用4篇以上得3分;工作创新特别突出加1分,被媒体报道负面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减1分。
四、考核方法
(一)分级考核。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以法律援助年度统计报表时限为考核周期,在市司法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将于11月底前组织专班对各县(市、区) 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省厅将在年底对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二)百分考核。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分,正负20分为加减分。完成或达到基数指标得基础分,完成或达到基数指标并达到规定增幅相应加分,未能完成或达到基数指标不得分或相应减分。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目标工作责任制挂钩。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目标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与评先表彰奖惩挂钩。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法律援助先进单位或个人的重要条件,分配评先表彰先进名额的重要依据,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参考。对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未能做到办案补助专款专用、统计工作严重弄虚作假、办案收取当事人费用财物、发生有效上访投诉、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七种情形实行评先表彰“一票否决”。
(三)建立考核结果内部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将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绩效考核工作,将其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工作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轨迹建设。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在平时工作中要按照考核要求,对照评分标准,注重相关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于年底前做好迎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诚信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接受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轨迹资料必须客观真实。统计报表必须由专人负责填写签名,经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四)加强督导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是管理手段,目的是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要注意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法律援助绩效考核工作好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