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2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3 |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4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5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6 |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7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8 | 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9 | 对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随州市 | |
10 | 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 律师工作科 | 随州市 | |
11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工作科 | 随州市 | |
12 |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律师工作科 | 随州市 | |
13 | 对律师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工作科 | 随州市 | |
14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律师工作科 | 随州市 | |
15 | 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 律师工作科 | 随州市 | |
16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
2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随州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