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随州市司法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司法局 | |
编辑 | 随州市司法局 | 审核 | 司法局 |
一、概况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而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极为重要。
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2023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这是立法法出台后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了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完善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
二、修改亮点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是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2023年《立法法》将立法指导思想修改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三条)
二是完善依法立法原则。此次修改突出依法立法首先应当依宪法立法的理念,将“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为“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第五条)
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此次修改增加:“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民主立法原则作了补充完善。(第六条)
四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此次修改增加:“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
五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践经验,此次修改增加:“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
一是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第十条)
二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十一条)
三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第十一条)
(三)新增合宪性审查重要内容
一是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此次修改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此次修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丰富备案审查制度
一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此次修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要求。此次修改增加:“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是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此次修改增加:“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明确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制定权。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一十八条)
(六)丰富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事项
一是增加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权。考虑到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二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2023年《立法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第八十三条)
三是进一步扩大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范围。此次修改立法法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法律规定的机构”,明确法律才能授予规章制定权,即立法法规定以外的国家机构需要单行法律的授权,才能制定规章。(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有规章立法权的部委有26个(含同一套班子加挂其他部委牌子),新增的法律规定的机构包含了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立法法》新增的内容,赋予了这些机构立法的可能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有权根据《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