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处罚
发布日期:2023-03-01 信息来源:随州市司法局 编辑:随州市司法局 审核:司法局 字号:[ ]

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珍惜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的宽松环境和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将会面临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处罚。

洛阳镇社区矫正对象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2022年10月18日,邹某罔顾签订的社区矫正告知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以故意将定位手机给亲友保管和微信号给他人登录的方式逃避司法所监管去往武汉。在二十大召开的特殊期间,曾都区疫情防控的严峻情况下,挑战司法权威,破坏工作秩序,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与邹某取得联系,责令他即刻返回曾都区。曾都区疫情防控静默管理结束后,要求邹某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邹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并给他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曾都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提出对邹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邹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曾都区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典型案例。

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邹某的治安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不仅惩罚教育了其本人,同时也向全区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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