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司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司法局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对局属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六)案卷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情况;
(八)执法人员形象;
(九)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执法实际,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标准。
第八条 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被局、市政府、省司法厅等上级部门评为各种法治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出的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九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40%的分数。
第十条 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0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89—85分;
(三)一般:得分84—80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科室现场进行;
(二)填写考核表,形成考核意见;
(三)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党组评审;
(四)在局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科室和人员,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