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5 16:17 信息来源:随州市司法局 编辑:随州市司法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各县司法局,市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要求,结合2018年、2019年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明事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证明事项清理的几个主要问题

证明事项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要求其提供的由其他有权机关或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书面材料。明确了四种处理原则,特别是针对取消后的证明事项,提出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等四种处理方式

清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以下问题。

(一)清理范围

1.按照“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设定的证明事项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清理。

2.各部门、经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文件,由本部门、本组织、本单位清理。

3.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证明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清理。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热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在性质上属于民商事活动,需提供证明的,要体现减证便民精神,避免重复证明、奇葩证明。

(二)处理原则

1.原则上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无权设定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2.在办理相关事项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提供的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材料,可以运用大数据信息共享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核查和共享查询的,应当予以取消。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要求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可以不取消,但与所办事项没有关联性的,应当予以取消。

4.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应当予以取消。如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

2.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3.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4.调整为部门运用征信系统查检等网络核验方式办理。

5.调整为用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方式办理(请写明其他材料或替代的具体方式)。

6.调整为其他方式办理(请写明调整的具体方式)。

二、填报要求

把握时间节点,2018年2019年填报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填报汇总表,于202084日前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由起草部门填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行业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制发的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由本部门填报;县市区汇总本行政区域设定的证明事项统一填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盯紧工作进度,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清理结果,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全市工作进度。对拟报送的清理结果组织法律顾问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一并报市司法局,确保清理结果准确。

三、监督抽查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落实中省“放管服”改革决策和“减证便民”的重要举措,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迫切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理念,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针对证明事项清理涉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中攻关,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加强源头清理,切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加强自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市司法局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证明事项清理不及时,引发不良影响的,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赵陈,电话:3596890,传真3596141

电子邮箱:2974271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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